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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双流法院2022-2023年度典型案例新利体育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30 23:53:00点击:

  案例是审判经验的凝炼、司法智慧的结晶、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更是充分彰显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重要表现形式。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认线年度办理的审执案件,评选出15件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反映了人民法院切实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践,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也体现了法院在保护生态等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2021年4月16日,某银行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要求刘某履行判决还款责任,执行程序中,刘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12月10日,该案经再审,认定该银行办理的户主为刘某的信用卡系他人冒名。2022年12月6日,刘某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鉴定费、误工费、名誉损失费等。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作为接受客户申请并为客户开办信用卡的专门机构,负有审核客户提交的信用卡申请资料的义务,银行在未核实信用卡申请表是否系刘某本人签署情况下,便发放了户主为刘某的信用卡,导致他人成功冒用刘某姓名申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刘某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被强制扣划,刘某本人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对此,该银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系因银行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查客户身份及申请材料从而导致冒名办卡引发的纠纷,不仅给被冒名人造成信用损害,而且存在极大的金融安全隐患。本案的审理,一方面警示商业银行要切实树立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的责任意识及合规意识,认真梳理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督促员工依法合规办理银行业务,做好风险防控,营造安全的金融环境;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需要切实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案例 2/ 偶发的学生校内受伤事件中,教育机构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案

  2022年7月13日,某中学课间时间,学生杜某在操场玩耍,学生李某和胡某在操场追逐打闹。期间,胡某与杜某不慎发生碰撞新利体育官方网站,导致杜某受伤。学校老师先将杜某送到校医室检查,后通知其家长到校将其送至医院新利体育网址就医。经鉴定,杜某伤残等级为七级。杜某认为胡某、李某的行为导致其受伤,学校也未能尽到相关管理注意义务,遂将胡某、李某及学校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赔偿款。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杜某、胡某、李某年满13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学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该中学采取了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宣传,尽到了管理职责;且事故发生于课间,该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要求学校制止偶发事件,超出了安全义务保障人的合理注意范围,故学校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胡某、李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了杜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属于多因一果情形,杜某在操场玩耍时未注意周围情况,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胡某、李某、杜某分别承担40%、20%、40%的责任。

  学校是学生成长学习的乐园,同时也是意外伤害事故的高发地。面对意外事件,正确认定和划分责任有利于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化解家校矛盾,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全面审查各方证据,通过到学校进行现场调查、对事发时的目击学生进行询问,充分了解事件发生全过程,并结合本案证据进行裁判,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本案审理,旨在传递一种观念,一方面,学生在校内受伤,教育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结合事件发生原因、过程综合认定,并非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父母才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警示未成年人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11日。2009年,该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成功竞得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的一宗商服用地,以开发商身份开发建设某楼盘项目。该公司长期以来内部治理混乱、公司财务混乱,其法定代表人龚某还因合同诈骗罪服刑数年。该楼盘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土地尚未整合、违规“商改住”等问题,加之龚某等人大量高额、高息融资,试图以房抵债,项目长期“供血”不足,最终资金链断裂。项目于2013年底停工,成为当地有名的“烂尾楼”。2021年7月27日,双流法院裁定受理该案,2022年9月,该项目被确定为成都市首批适用破产程序化解房地产停工矛盾的试点项目。

  双流法院“火凤凰”破产工作室承办法官在分析了股权转让、管理人续建、资产整体转让模式各自的利弊及可行性后,从尽快复工复建、盘活新利体育网址项目、维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等角度,选定了资产整体转让的清算模式作为办案方向,同时有力指导破产管理人加快办案进程。管理人三次提请法院确认无争议债权,启动项目资产评估及工程质量鉴定。2023年3月11日,项目整体资产通过阿里资产在100轮竞价后成交,成交价7838.11万元,溢价1200余万元;同月28日组织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年5月12日,项目资产买受人提前付清了全部价款。同月25日,双流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该案于首批试点项目中首家结案。目前管理人已经与买受人完成资产交接,买受人正加紧组织人力物力复工续建。

  本案系依法适用破产程序化解房地产停工矛盾试点项目的典型案例,对此类纠纷的化解具有借鉴意义。在处理商业类房地产破产案件中,不能一味仿效住宅类房产走重整路径,需要仔细甄别项目是否存在重整、挽救价值,以及是否存在“保交楼”民生问题,对确无重整价值的停工项目应当即转入清算。本案合议庭与管理人及时甄别破产企业不具有重整、挽救价值,采取资产整体转让的方式,有效实现了有价值资产与债务、风险相剥离,快速盘活“烂尾”项目,从而实现复工复建目标。此外,通过办理此案,双流法院与双流公安分局、双流检察院会签文件,建立了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起到了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本案的圆满处理,充分保障了100余户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让闲置了近十年的不良资产吐故纳新、重获生机,生动诠释了适用破产程序化解房地产停工项目纠纷的有效路径,助推法治化宜商环境建设。

  案涉单元所在小区系老旧小区,修建时未安装电梯。2021年,王某等高楼层业主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申请增设电梯,并认为已组织了业主投票、表决。后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该小区安装电梯事宜进入实际施工阶段。但在施工过程中,本单元楼低层业主向某等三人以自己未投同意票、增设电梯影响自己实际利益为由反对加装电梯。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人要求向某等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在实施过程中保障了案涉单元全体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首先,表决程序混乱,陈某非业主身份,却作为业主参与表决,而作为业主的郑某签名出自何人之手却无法查清。其次,除了《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业主动议表决意见表》,本案中王某等没有举示其他证据表明在表决动议时有效通知、征询过向某等三人的意见,保障过其参与表决的权利,故根据举证责任划分,王某等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再次,无论是居委会出具的《公示》、案涉单元住户《自主增设电梯的意见》,还是双流住建交通局出具的《告知书》,均不足以从源头上证明表决程序的合法性,也不能反推得出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双流法院认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本为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应当从程序上切实保障案涉单元全体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而不是仅以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条件来作出评判。

  在我国人口日益老龄化凸显的当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反映出人民群众对自身幸福感、安全感的追求,对改善自身居住环境的迫切愿望。该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需要确立一定的裁判尺度,本案裁判文书说理充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效果。需要指出的是,该类案件因关乎民生,故裁判思路上应当特别注重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认定,且该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增设电梯的业主承担,方能平衡法益。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关系到民生福祉,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均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互商互谅、和睦包容新利体育官方网站,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凌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入职某物流公司。2021年10月,该物流公司开展全员竞聘上岗,凌某某竞聘货车司机岗落选待岗。2021年12月6日,物流公司约谈凌某某,并介绍了当前的岗位仅剩理货员,但凌某某在岗位选择时仍然选择货车司机岗。2022年2月7日,凌某某向物流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同日,凌某某以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待岗工资,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物流公司向凌某某支付经济补偿、绩效工资、待岗工资合计42 132.21元。物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物流公司安排凌某某长时间待岗,未给凌某某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物流公司确有克扣其工资的情形,物流公司应向凌某某支付经济补偿、绩效差额、待岗工资差额,故依法判决物流公司向凌某某支付经济补偿、绩效差额、待岗工资差额合计40 256.42元。

  近年来,一些用人企业裁员时为了降低成本,规避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常常通过单方调岗、绩效考核扣工资、边缘冷落、长期待岗等方式,变相逼迫员工主动离职。本案中,物流公司安排凌某某长时间待岗,未给凌某某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凌某某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依法判决物流公司向凌某某支付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以“竞聘上岗”“调岗”之形,行逼迫劳动者离职之实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企业尊法守法、合规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2021年9月,翁某某通过聊天软件了解到在互联网上搭建虚拟交易平台,然后利用异性引诱他人投资的电信诈骗流程。翁某某随即与黄某某共谋,由其提供“翻墙”到外网等技术支持,翁某某出资购置电脑、手机等设备,并负责团队管理、员工培训、购买域名、搭建虚拟交易平台的空间和后台的链接以及数据修改等。2021年9月中旬,二人租赁房屋并招募帮手,注册WhatsApp、WA Business、Telegram等APP账号,采用冒充年轻貌美女性与外籍男子聊天、交友(确立恋爱关系)的方式,引诱外籍男子在其搭建的虚拟交易平台上“投资”行骗。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翁某文、邱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被害人均为外国人,但该案系在我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被告人翁某文、邱某某、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杀洋盘”案件,即指诈骗分子将目标瞄准外国人,利用聊天软件与外国网友聊天“交友”,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骗取钱财的行为。本案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发挥刑事职能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的坚强决心,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及国家形象。

  2022年4月22日,雍某某等26名工人因与四川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到双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调解书,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共计42万余元。

  双流法院在执行中了解到,2022年以来,该公司因受到疫情影响,订单减少、库存积压、现金流不足,因此无法支付工人工资。若评估拍卖该企业的机器设备,其价值的确能够支付工人工资,却必然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造成其他工人失业,也对行业整体发展不利,加之该公司与上游企业洽谈的融资事项因进入强制执行未能谈妥。因此,双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于2022年5月下旬主持该公司、上游企业、工人及其他债权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约定:法院对该机器设备进行软查封,打消上游企业的顾虑;上游企业垫付工人工资,确保公司正常运行;公司在上游企业的帮助下尽快消化库存,偿还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及其他债务。和解协议达成后,雍某某等26名工人于2022年6月初即拿到了劳动报酬,该案执行完毕。

  本案系法院坚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执行过程中兼顾劳动者权益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短期无法偿还债务的原因和企业经营状况,通过协调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上游企业三方达成和解协议,采取“第三方融资+软查封”措施,由第三方上游企业以融资形式介入,为被执行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既缓解了被执行企业的执行难困境,破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妥善解决了企业债务危机,让其甩掉债务“包袱”、轻装前行,又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 8/ 准予强制执行逾期不履行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处罚决定案

  2019年12月、2020年4月,夏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分别以2800元、5500元的价格出售和收购了红肩金刚鹦鹉一只。后夏某某被民警挡获,并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移交至检察院。经鉴定,该鹦鹉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考虑到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2022年3月,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夏某某作出罚款102 800元的行政处罚。后夏某某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红肩金刚鹦鹉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夏某某的出售、购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故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102 800元。

  本案是一起环境资源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针对环保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不履行确定的义务,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人民法院负责对该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以此实现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法院经审查依法准予执行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有效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作用。同时,检察院在涉案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情况下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由法院审查案件事实准予强制执行,实现了行刑衔接,体现了法检和行政职能部门合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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